登记结婚的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 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办理涉外婚姻公证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申请人应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
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和《收养法》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当然,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当
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不具有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危害性。 因此,对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法律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但是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比如像丧偶的儿媳嫁给公公等这样的情况,很难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还会引起继承上的一系列混乱。 因此,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会尽量劝其不要结婚。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
婚姻法对拟制旁系血亲,如养兄弟姐妹之间,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此类婚姻从立法的初衷来看,拟制旁系血亲因不存在实际的血缘关系不应在禁止之列。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直接血缘关系,法律上确认其享有与自然血亲同等地位的亲属。 法律亦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间的有关规定,故养父与养女、养母与养子之间的通婚不大适宜。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结婚,
男女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申请结婚必须携带下列证件: 男女双方携带符合规定的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张(可以现场照); 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现役军人需要带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 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
根据有关规定,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 (1)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是居委会出具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和外国人结婚应当到户口所在地的省民政部门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提交户口簿、身份证; 外国人需要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与港澳台人士结婚内地居民需要提交: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 香港居民需提交:香港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往来内地通行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 澳门居民需要提交:澳门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往来内地通行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及澳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