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按照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但不得低于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2、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的,则根据劳动者工作的具体时间来计算工资,单位原则上是不能扣除劳动者工资的,除非劳动者在职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影响;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的时间,各地的法律规定不一样,有的地方规定当天支付,有的地方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到两日支付,还可以由双方协商,所以具体什么时间支付工资合法,要看您当地的规定。 如果您想要对方及时支付工资的,建议还是与对方协商,这样对您来说是最有利的方式。 当然如果您确定单位的行为违反您当地的规定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其责令单位及时支付,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关于用人单位实施裁员计划后,经济补偿金如何予以计算以及其依据因素的详细说明如下: (1)当涉及到经济补偿金时,其金额往往会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即从其入职之始至裁员决定作出前所累积的工作年限而定。 计算方式采用“工作年限”与“每月基本工资”相乘得出; (2)若劳动者在该企业实际工作期限已达六个月以上但却未满一年之际,则需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3)然而,如果劳动者在该企业的工作时间尚未达到六个月的标准,那么用人单位需要给予其半个月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4)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以劳动者最终应得工资为基础,参考其自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状况予以计算; (5)值得注意的是,
若工程完工后发包方(甲方)拒绝结算或拖欠工程款,承包方(施工方)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要求结算并支付款项。具体需结合合同关系、证据情况及法律程序处理。
如若员工选择自动离职,雇主则无需承担额外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事宜。 需注意的是,员工提出离职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要提及的是,若在这种情况下,雇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那么,该员工在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便可立即离开公司,无需得到雇主的批准,并且还有权索取尚未发放的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者,每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办理离职手续也是其应有的权利。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如果员工早于30天向雇主提交书面辞职通知书,而且没有得到雇主的同意,他依旧可以离开公司。 但在此之前,他需先完成试用期的提前3天通知期;雇主此时
在二审中,对工程结算的审查一般仅局限于纠错。没有法律对二审中的工程结算做具体的规定。其实工程结算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一般应当在一审中完成事实的认定。相关当事人未在一审中完成举证义务,则在二审中除非有新证据,否则涉案结算证据不予采纳。
辞职不结算工资,可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处理: 1、协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 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仲裁; 4、诉讼,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作出判决,要特别注意,在进行诉讼前,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
在员工离职时,必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提交辞职申请并完成离职手续的办理工作后,由企业启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流程,最后须在工资结算方面予以妥善处理。 然而,在员工离司之后,雇主会依照既定的薪资发放周期给予员工相应的工资待遇。 对于工资的支付方式,雇主将按照每月固定时间向员工发放薪酬;若未达到该日期便决定离司,则需遵循公司方针,直至下一个约定的工资发放日方能领取所得薪酬。
1、员工试用期辞职工资一般根据当月的实际出勤天数、当月工资、以及当月因出勤天数进行计算。 2、比如当月工资是3000,实际出勤数是20,因出勤天数是22天,那么当月工资就是3000除以22乘以20。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程结算需要的资料包括:结算时,除了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还有变更单、甲方与监理签字盖章的所有变更、新增、调减的项目单据,月进度款单据、超过一定百分比,例如:10%的材料涨价凭证等,这些都需要纳入工程款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