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不结算可以仲裁,工程结算争议一般都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纠纷,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施工合同的结算,对于这类合同纠纷合同各方是可以约定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争议解决由某商事仲裁机构来管辖的,为此该仲裁是可以处理工程结算争议的,实际生活中也有大量的施工合同纠纷是通过商事仲裁来解决的,这种程序一裁终局。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结清全部的工资的,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还应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结清工资。 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
临时工辞职的,工资是立马结算的。 临时工指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辞职时薪资应当立即结清。 当劳动者递交辞呈之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正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在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规定程序来结算劳动者的全部薪资,且需一次性全额支付完毕,严禁任何形式的拖欠或克扣。 倘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未依照相关程序和规则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薪资,则劳动者有权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进行合法、公正的裁判,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收到并领取剩余的薪资。
工程结算单复印件法院生效,但只能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同需要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如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
不管是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的工程,还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注意事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 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 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应注意以下2点: (1)注意审查施工单位列出的细目与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细目是否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2)审核工程量时,应注意审查施工单位列出的计量单位,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正式职工急辞工资结算规定:工资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工资外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
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要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分析。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的当天结清所有报酬和费用,如果单位拒绝结清,就属于违法行为。
1、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 2、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 凭借欠条 可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 3、起诉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