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判给母亲后仍然具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有依法核准的使用,而无所有。所以版,权农村承包人的土地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继承,只可依法进行流转。 外嫁女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和父母同属一个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的,父母死亡后的土地可由外嫁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外嫁女户口已迁出,并在婚居地分包到土地的,或和父母不属一承包户的,则不能将父母死亡后的土地流转到名下使用。
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有依法核准的使用,而无所有。所以版,权农村承包人的土地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继承,只可依法进行流转。 外嫁女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和父母同属一个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的,父母死亡后的土地可由外嫁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外嫁女户口已迁出,并在婚居地分包到土地的,或和父母不属一承包户的,则不能将父母死亡后的土地流转到名下使用。
土地和山林,承包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是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不能完全用于继承。 但是承包是家庭户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在承包期内,子女和父母是当初承包时的共同承包人; 而且子女户口也在该村,且没有另外取得承包地的,这种情况下子女可以在父母死亡后、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耕种。
小三偷偷生下的孩子,即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一样,都是法定继承人。 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强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继承权的实现 有遗嘱的情况: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并明确给非婚生子女留有遗产,那么非婚生子女可以依照遗嘱继承相应的遗产。 无遗嘱的情况: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拥有相同的继承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特殊情况下的继承权限制 虽然非婚生子女享有法定的继承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能够证明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即小三)与被继承人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对遗产的分配造成了不正当的影响,那么在一些特定的法律情形之下,可能会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带来一定的限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非婚生子女完全丧失继承权,而是可能在继承份额上有所调整。 结论 综上所述,小三偷偷生下的孩子作为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无论是否有遗嘱,非婚生子女都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对遗产分配造成不正当影响,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然而,这并不影响非婚生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权利。
女儿有权力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但是不能只把宅基地当作财产独立继承。要知道,关于这点可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宅基地的所有权跟使用权可不是一回事,所有权归村里所有,农村居民只能享受到使用权而已。所以,宅基地可不允许当遗产;但是,宅基地上盖起来的那些房子是父母的合法财产,孩子们还是有权利去继承。不过在这里得提醒你,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被破坏或是不幸消亡了的话,那么宅基地很可能会被村子收回去。如果你们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或者想要得到更加专业的意见和建议,赶紧找个靠谱的律师问问看吧。
夫妻财产一方去世后,兄弟是否有继承权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中,去世一方的份额属于其个人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 因此,如果去世一方有配偶、子女或父母在世,兄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兄弟才有继承权。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但继承人协商一致或存在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均等分配。 总结:夫妻一方去世后,兄弟是否有继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若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无权继承;若无,兄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具体继承份额需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和山林,承包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是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不能完全用于继承。 但是承包是家庭户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在承包期内,子女和父母是当初承包时的共同承包人; 而且子女户口也在该村,且没有另外取得承包地的,这种情况下子女可以在父母死亡后、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耕种。
宅基地的房产不能继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养子与继子的继承权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关系的形成条件、继承权的取得方式及权利义务范围上。养子因合法收养关系自动取得继承权,且与生父母权利义务消除;继子需与继父母形成实际扶养关系才能获得继承权,且不影响对生父母的继承权。 养子: 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拟制血亲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仅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 继子: 因父母再婚形成姻亲关系,继承权需以实际扶养关系为前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 与生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再婚解除,可同时继承生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