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权有期限限制,继承开始后,法定或遗嘱确定的继承人应当在诉讼期间内,主张继承权。诉讼期间经过后,继承权人便会丧失继承权。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相应的集体组织或国家行政单位可以向主张无人继承的房产为无主财产;二是房产被无权继承的主体占有或部分占有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
房屋的继承权的手续办理: 一、继承公证。 需要带的证明和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
胎儿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夫妻之前有相互的财产继承权,夫妻之间如果有人去世,配偶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其财产进行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
登报声明脱离父子关系的行为是无效的,血亲关系是无法解除的,父子之间仍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具有法定继承权。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房地产继承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