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是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等,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人兄弟姐妹等继承。其中,第一顺序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非婚生子女能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转让、继承,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人对遗产分割问题有争议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