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拥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财产继承在法律上的要求如下: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是不可以随时作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如下: 1、份额均等原则; 2、养老育幼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等等。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
代位继承的特点如下: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法律依据
老人去世后,其遗产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非婚生子女是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以恢复自己合法继承被继承人的物权为目的的诉讼活动。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专属被害人的请求权,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提出继承恢复请求权,其他人是不能提出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15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继承开始会产生的法律效力: (1)继承人的范围确定。 (2)遗产的范围确定。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4)遗嘱效力的确定。 (5)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