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二、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和丧失。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房产继承权分配的顺序是: 1、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
房地产继承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中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的法律制度;而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转继承人实际上享有的是分割遗产的权利,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二、两者发生的条件不同。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特定原因而发生,所以转继承的原因只能是
房屋继承所需的材料: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5)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街道、居委会、社区或乡镇、村委出具,也可以由继承人提供有本人签字及画押的相应声明); (6)被继承人书立的遗嘱或者全部法
私生子是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是包括非婚生子女的,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会产生下列法律效力: 1.继承人范围确定。只有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有法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2.遗产范围确定。对被继承人来说,其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死亡后不可能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因而其财产数量、种类等都固定下来,并成为继承人继承的对象。 3.确定遗产所有权转移。继承一开始,遗产的所有权便转归继承人。 【法律依据】 《继承法》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进行房屋测绘、申请产权登记、办理继承登记等步骤。 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
解析房产继承涉及相关问题: 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代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程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说明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伤房屋的
房产的继承和赠与的区别: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