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委会工作职责和义务为: 1.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体村民负责; 2.组织领导全村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3.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议和村民小组长会议并报告工作; 4. 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村规民约的实施情况,向镇政府汇报工作。 5.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代表为小区内住户进行民主选举选出的代表人员,住户一般按楼栋或其他条件分成不同小组,然后由组长组织组员不记名投票进行选举。居民代表存在的意义是简化社区内会议的流程,并在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意见采纳与协商等工作,居民代表的职责是: 1、负责收集本小组组员的意见,进行归纳记录后,在社区会议上提出; 2、在社区会议上认真倾听其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并如实记录; 3、在会议总结阶段,记录讨论结果,并将会议结果如实向本小组居民进行传达; 4、积极参与社区规章制度的建设,同时在年底总结工作中对财务收支明细有一定的了解; 5、有较强的责任心,在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事务面前不轻易妥协。
1、带头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区的贯彻落实。 2、在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团结、组织、领导社区居委会成员认真履行所担负的职责,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3、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社区各项规定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安能抓政协委员。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办案机关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不需要政协常委会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居民代表是小区内住户进行民主选举选出的代表人员,住户一般按楼栋或其他条件分成不同小组,然后由组长组织组员不记名投票进行选举。居民代表存在的意义是简化社区内会议的流程,并在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意见采纳与协商等工作,居民代表的职责是: (1)负责收集本小组组员的意见,进行归纳记录后,在社区会议上提出; (2)在社区会议上认真倾听其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并如实记录; (3)在会议总结阶段,记录讨论结果,并将会议结果如实向本小组居民进行传达; (4)积极参与社区规章制度的建设,同时在年底总结工作中对财务收支明细有一定的了解; (5)有较强的责任心,在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事务面前不轻易妥协。
居民代表是小区内住户进行民主选举选出的代表人员,住户一般按楼栋或其他条件分成不同小组,然后由组长组织组员不记名投票进行选举。居民代表存在的意义是简化社区内会议的流程,并在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意见采纳与协商等工作,居民代表的职责是: (1)负责收集本小组组员的意见,进行归纳记录后,在社区会议上提出; (2)在社区会议上认真倾听其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并如实记录; (3)在会议总结阶段,记录讨论结果,并将会议结果如实向本小组居民进行传达; (4)积极参与社区规章制度的建设,同时在年底总结工作中对财务收支明细有一定的了解; (5)有较强的责任心,在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事务面前不轻易妥协。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禁毒领导机构。它成立于1990年,由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民政部、教育部等23个部委组成,现增至25个部委。该委员会主任由公安部部长担任,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禁毒局。国家禁毒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措施和政策,协调有关毒品的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根据《禁毒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