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三)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五)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六)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七)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八)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九)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居民代表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2、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3、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4、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5、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6、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7、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情况. 8、积极宣传、教育村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居民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提出提议权。居民代表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居民议事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监督权。(1)居民代表有权监督社区工作;(2)评议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3)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在工作中造成的严重失误或失职,有权提出质询。 (三)表决权。居民代表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或决议时,有表示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利。 (四)反映意见和建议权。居民代表有权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居民代表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2、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3、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4、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5、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6、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7、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情况. 8、积极宣传、教育村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居民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提出提议权。居民代表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居民议事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监督权。(1)居民代表有权监督社区工作;(2)评议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3)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在工作中造成的严重失误或失职,有权提出质询。 (三)表决权。居民代表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或决议时,有表示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利。 (四)反映意见和建议权。居民代表有权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 的 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 卫 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公安机关的权限 (一)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 1、治安行政管理权 2、治安管理处罚权 3、治安行政强制权 4、劳动教养审批权 (二)刑事司法方面的权力; 1、侦查权 2、刑事强制权 3、预审权 4、刑事惩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罪犯权 (三)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 (四)紧急状态处置方面的权力。
1、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3、依法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利益,更不是维护依法予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律师三方调解书之后不需要继续履行职责。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甚至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可对其罚款、拘留直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乡镇人大代表职责如下: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和执行。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7、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8、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委会工作职责和义务为: 1.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体村民负责; 2.组织领导全村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3.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议和村民小组长会议并报告工作; 4. 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村规民约的实施情况,向镇政府汇报工作。 5.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县级乡村振兴局职能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扶贫开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县扶贫开发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查督导工作。 (二)拟订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参与全县脱贫攻坚重大战略政策措施的顶层设计,提出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扶贫资金分配和监督管理。拟定中央、省、市、县下达的各类扶贫资金分配计划,指导各地对扶贫资金使用备案、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指导扶贫开发项目库建设。 (四)牵头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以及相关行业扶贫部门开展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负责贫困村退出检查复核评估工作。 (五)负责东西扶贫协作的统筹协调和联络服务工作。 (六)负责联络协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我县的定点帮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承担县外、市外、省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帮扶我县的联系、协调服务及交流与合作工作。 (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好职责范围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抓好督查督导、统筹调度、信息收集。
1、带头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区的贯彻落实。 2、在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团结、组织、领导社区居委会成员认真履行所担负的职责,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3、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社区各项规定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