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社会道德的方面:责任体现的是个体内应该做的事。身处社会的个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条文,带有强制性。它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有社会就有责任。责任感是衡量一个人精神素质的重要指标。责任产生于社会关系中的相互承诺。 二从职业岗位的方面:职责是在某一岗位上,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能或者工作使命。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就是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责任是在社会道德上的。但职责是一个任职者的职能。 三从针对的对象方面:责任是任何人身上都背负着责任,如家庭、学习、父母、国家等方面;而职责所针对的是就职人员,要求履行自己岗位上的应做的责任,是对自己的岗位的一种尊重一种负责。
县直工委的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3、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4、负责县直武装部的日常工作。
县直工委的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3、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4、负责县直武装部的日常工作。
交警的职责和任务是: 1、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划,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对伤残程度进行重新评定和对车辆损失的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2、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与核发牌证、转籍、过户和转出及转入; 3、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补发,并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4、面向社会及群众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 5、负责交警部门科技项目的开发,科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6、负责道路的巡逻,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开展警卫工作。
1、责任:基础服务:包括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环境卫生、安全消防、清洁绿化、小区住户迁入迁出等管理;隐性服务:自来水,下水以及高压配电的维护,降低停水停电频率;电梯的日常维护配件更换,保证电梯运行平稳降低电梯停运次数等。还有做好停水停电通知、节假日问候等等。 2、义务:应承担下列义务: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接受管理委员会和小区居民的监督;重大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理委员会认可;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的监督指导。
车管所的人是警察,在办公的时候都穿着警服。 车管所和派出所是同一性质的,都是公安局下辖的公安分局的基层管理部门,车管所是公安局下辖的交管局或交警支队专门负责车务管理的单位。在编人员都是人民警察。 车管所交警的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确认车辆的型号,并核对有关技术参数。 3、查验机动车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确认有无修改痕迹,并与全国被盗被抢的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检查是否有被偷被抢情况。 4、进行机动车外观检查,确认车身颜色是否改变。 5、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6、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般地,审计厅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2、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的审计事项。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进行领导; 3、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5、完成审计署和省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大代表有以下各项权利: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权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 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 6.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 7.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
人防办的职责如下:人防办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经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等。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如下:1.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市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査,依法对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3.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査监督工作。 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5.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6.依法对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市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9.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 10.分析、研究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对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12.规划、指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