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属于股权出质规定的调整范围,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但其出质需要履行特殊程序。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规定主要见于以下两个规定: 一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关于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是这样的: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投资性公司允许外资并购。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范围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
不享有。股权是股东出资换来的对价,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不投资也即不出资是不享有股权的。
破产清算前公司(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债务人)的股权。破产清算前普通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没有限制,但事实上是没有买受人愿意接手的。
民法典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能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在解押前是不得转让的,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8、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据取得股权的时间而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般为共同财产。
公司内部股权的转让的流程,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又分为对内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既是股东之间的互相转让,对内转让不需要其他的股东的全体同意,对外转让就是股东转让给原有股东以外的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很自由,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性,资合性,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达3%就需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