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
1、共同协商原则。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
针对这个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婚姻法司
关于离婚的股权分割,一般如下处理: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把出资的那部份金额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如果有过半的股东不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代他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也就不能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分割,除非配偶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所谓的“股权代持”并非客观存在的
离婚时对股权的分割包括:1、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处理结果的前提是要求夫妻协商一致,同时需要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且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离婚股权由夫妻协商处理或人民法院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
由于新《公司法》修订以前,我们国家法律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很多公司是夫妻两个人一起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很多地方
公司无法扩展信息揭露的规模。虽然从为了保护夫妻股权中两边当事人的权益的视点来说,法令应赋予夫妻两边对公司运营状况有对等的知情权,但从现行公司法的规则来看,公司的
公司有权回绝股东以外的人的查阅和仿制公司的有关材料的恳求。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