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有: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二、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