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是关于对违反治安管理者,予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该条的具体内容为: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噪音扰民是否可以报警。当然可以,如果噪音扰民十分严重可以通知警察进行干预。生活噪音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当事人完全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违法人员的治安行政责任。相关知识:报警处理噪音扰民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界定模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明确规定该类违法的处罚权归公安机关,但关于噪音级别的鉴定、案件的具体管辖权都没有形成法律规定,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往往是“多部门负责,却又都不负责”的尴尬局面。比如噪音污染案件在公安机关内部是属于派出所的属地管辖,还是统一由治安部门处理,都无明确规定,因此往往造成由处警单位现场消除噪音源后便草草了事。 二、是调查取证难。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噪音污染”案件要求取证的时效性较强,绝大多数关于噪音污染的报警都局限于一个特定时间段,过期就无法取证。例如大-众健身音响,群众报警时,音量很大,民警赶到时音量往往就降低了,很难取证;另一方面是“噪音污染”案件的立案处罚标准不明确。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常常面临“在现场无法断定哪一类噪音算是扰民,多大的噪音算是违法”的问题,从而影响到立案调查的开展。 三、是侵权主体难确定。在噪音扰民类报警中,报警人经常是拨打“110”报警后就不再露面。处警民警只能凭感官“哪里有噪音就去哪里”,一旦噪音源消除后,民警进行详细的立案调查时,再联系报案人,其却不愿接受询问,使案件因缺乏被侵权的主体而无法立案调查。 四、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由于近年来注意锻炼身体的人越来越多,许多广场、公园内凌晨五六点便音乐震耳欲聋,有的一直响到深夜,导致附近居民无法正常休息。还有一些居民在小区内找人或等人时肆意鸣笛,影响居民休息。但当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时,扰民者总认为“这不过是小事一桩”或“健身音乐大点算不上违法”,对民警的依法处理抵触情绪很大,一些旁观者也认为此类行为“不算大事”,不愿配合调查取证,由此看出群众法律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的淡薄。
社区对外公示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和社区所有工作人员姓名,接受社区居民监督。社区居民可采用口头、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等形式进行投诉,接待人要热情接待、详细记录投诉事项,及时向上汇报。社区负责人对居民投诉事项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核实相关情况,发现确属社区工作者违规违纪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逐级上报,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社区负责人要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居民,保证其合法权益。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一般不会并存,如果是同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则应当只处以一个刑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没收违法建筑是一种行政处罚,我市通过采取该行政处罚种类,陆续也没收了一定数量的违法建筑,但部分违法建筑没收后没能进行及时处置,造成资源浪费。
一个人有一条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进行处理,但是如果有多条违法行为的应该怎么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人实施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决定并合并执行,分别写明每种违法行为的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如何处理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的问题,以下内容免费法律咨询平台为大家解答!
不给予处罚也算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非法经营是可以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警告不会留案底。一般来说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是不会留下案底的,同时,案底是不可以消除的。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记录是终生无法删除的。但行政处罚的记录只有在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到;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
丈夫遭遇家庭暴力的,有下几种解决办法: 1、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2、申请人身保护令。 3、可以报警,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请求加害方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