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听证会的听证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行政处罚听证人员组成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1、起诉时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提交起诉状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 1、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情况。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未将责令改正列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且在第二十三条将其规定为行政处罚的配套处理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责令改正的规定的,直接引用其规定; 如没有,则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