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为有效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行政机关有此种处罚权,不存在滥用处罚权或超越处罚权; 二是被处罚者有行政违法行为,且违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法定免除处罚情况; 三是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四是处罚决定适用行政法律、法规正确。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等。
行政处罚有期限,应当从行政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时间。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即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定,对于涉嫌违法行为,应在该行为发生之日后两年内予以追查并作出相应惩处,若在两年内未被察觉或揭露,则不得再行施加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在此需强调说明的是,上述规定中所包含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实际发生之日开始进行考量,而非违法行为人自认为或许构成本罪之时,且若系涉及连续或者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其法定惩戒期也将依据最终违法行为结束的日期来进行计算。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 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终结,做出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送达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违法情节是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3、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