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
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六种,分别是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能够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三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案件,均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对时间的规定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
行政处罚应当合理合法的目的是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是为了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可以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处罚减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