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产生滞纳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上述规定有以下两方面内容:(1)关于缴纳罚款的期限,规定为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这里规定的“罚款”,是指罚款处罚,包括通过一般程序决定的罚款和简易程序决定的罚款,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的罚款除外。所谓“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处罚机关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到当事人。证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当事人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处罚决定书在当场交付、当面送达或者挂号邮件送达时,都应当由当事人签收。对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视为当事人已经收到。对于违章停车,处罚机关在违章车辆上张贴处罚决定书的,视为送达。所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是指从当事人在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十五日内。(2)关于缴纳罚款的程序,依照规定是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所谓“指定的银行”,是指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标明的办理代收罚款业务的银行。
累积记分,是指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一年内为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累加记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处理机动车驾驶人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对驾驶人作出罚款200元-2000元的处罚,驾驶证扣分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拘留十五日以下的行政处罚。各地区可以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制定符合本地区现状的细则,一般按超速10%以下;10%-20%;20%-50%;50%以上,区分不同道路等级,分情况进行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一)如果车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如果车主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通过查询确认自己的交通违例行为是电子眼拍摄的交通违例行为,方可选择任一处理点接受处理。如果是流动电子警察,即路面执勤民警用相机或摄像查处的,必须到执勤民警所属大队违例处理点接受处理。第二,依法要求接受处理的是交通违例的当事人或车主。当事人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方可查询、打印违例处理通知书。第三,当场核对违例通知书各项条款、指标,确认无误后才可以签名。违例当事人或车主代办者需在相应位置签名,一经签名认可,法律上即时生效。第四,要妥善保存交款单。第五,被扣车、扣牌证者或外地车需要出具违例处理回执者,交款后须返回处理点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情况交款后不必返回。第六,领取电子监控交通违例行政处罚通知书后15日内缴款,免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七,单位要求领取违例记录清单的,凭当事人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企业代码办理。
根据公安部在2004年通过并开始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处理规定”)相关条例,其中第4条明确指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也就是说,在外地发生的现场违章处罚应到当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在外地发生的非现场处罚可由当地交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由原籍交管部门进行处理。更为具体的处理办法在“处理规定”第29条中有所涉及,主要内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以设区的市为界,下同)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不接受处理的后果。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无异议的,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有异议的,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到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全国各地的城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没有统一,但根据目前一二线城市的普遍做法,即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交警部门把部分路面行政处罚权划拨给了城管,所以,城管有权对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车辆进行锁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