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为六十日。此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去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他们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条件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 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即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接受申请人申请之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如下: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延期与举行听证是没有关系的,对于案情复杂的复议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复议期限。 而行政听证是作出行政处罚前,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因此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必须举行听证的范围不包括行政复议延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该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对因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因其它原因而中止复议的,没有时间限制,要等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复议审理。
公民认为卫生行政部门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强制措施是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的,复议机关会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 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因此,复议机构的设置也分两种情况: (1)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