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般不能调解,能调解的行政案件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羁束行政行为,限定相对人不能或不允许继续存在某些法律事实,涉及该类行为,如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自由裁量”行为,即指行政机关作出何种决定有一定的空间,能在各种能采取的行动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
当事人对强制传唤不服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诉讼不适用诉讼期限中止。《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中止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可以同时进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是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这样理解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行政诉讼可以起到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遵循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等其他原则。
我国公民与行政机关对于相邻权所产生的纠纷,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因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所提出的诉讼。
积极面对,整理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按时出庭应诉。 政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响应行政诉讼: 一是政府要撰写好答辩状。 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 二是政府要整理好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政府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 三是政府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期间,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诉讼停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包括:被告依职权停止执行;法院依申请停止执行;法院依职权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