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和行政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社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民事责任适用《民法典》,行政责任适用《行政处罚法》。 3.承担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行政责任的承担形式有: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民事刑事行政三者的区别如下: 1.行政违法案件由行政部门处理,民事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刑事违法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处理; 2.行政的主体是不平等的双方,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刑事案件的主体有控辩双方组成; 3.解决原则上:罪刑法定是刑事违法的处罚原则,而民事和行政可以协商、和解、调解解决。
罚款是行政处罚其中一种形式。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反保密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具体实施。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2、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公证处属于民事诉讼。如果因公证处做不实公证,要求其赔偿损失的,应提起民事诉讼。公证员的造假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什么要依法行政?如下:1、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 2、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 3、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 4、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5、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要保证。 6、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
起诉公证处属于民事诉讼。如果因公证处做不实公证,要求其赔偿损失的,应提起民事诉讼。公证员的造假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