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违法的认定: (1)事实根据不合法。整个案件的主要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支持;主要证据不真实;获取证据的手段不合法。 (2)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的错误有:适用法律或法律条款时适用了无效的依据;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等。 (3)程序违法。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4)行政越权。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超越职权的行为。可分为纵向越权和横向越
与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一样,行政法规也规定了作出行政拘留行政处罚,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为处罚决定依据的;否则,在没有证据的情形下,即非法拘留公民的,自由权受到侵害的主体,可以向当地的行政机关申请得到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包括: (一)
复议判决,是指复议机关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比如判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确定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工商局)的行政许可等。 裁定,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终结复议、中止复议、复议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等。 2、委托代理人: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等情况。 3、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等。 4、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址等等的情况。 5、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法院审理的行政裁定,申请再次审理。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一种临时限制。 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
行政合同纠纷应通过: (1)和解。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行政规则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的结果,通过对行政规则的理解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
行政复议中止期限一般是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出现某些特殊事由而无法正常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但又不能因此撤销案件,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复议中止制度暂时中断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中止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事由消除后,行政复议期限将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搬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