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补偿要视情况而定,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以下是无过错者可以向有过错者要求补偿的情况: 1、是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 2、是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4、是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
公租房腾退补偿各地有所不同,以北京为例,自愿腾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领取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源和公租房房源,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优先配售配租。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林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林木补偿费 。 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森木植被恢复费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林地补偿费。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小产权房补偿,一般只有在拆迁的时候,才会有一定的补偿。对于小产权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实行公平补偿原则,区分房屋用途是住宅用途还是商业用途,参照交易价格、周边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场价格,以市场比较法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以及二者的结合。
为家庭作出重大付出的,如女方为家庭放弃事业,或男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等,离婚应给女方一定补偿。
私人修的公路被占用有补偿。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主妇离婚如符合条件可以要求补偿。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可以。具体的补偿数额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