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
首先,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其次,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
农村土地征收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征地转户在册居民,持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子女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照顾增加一人按建筑面积30㎡进行补偿安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
公房拆迁安置补偿款一般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遗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 因为房屋承租人并不是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对该房屋只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而无所有权,不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 承租人若是在房屋拆迁前身故,因为原承租人身份无法获得的补偿,这一身份利益也无法作为遗产
由于小产权房是没有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只要小产权房所有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的合法使用,有权要求安置赔偿,但具体赔偿事宜,则要根据所买的小产权房的项目土地性质等等因素确定。 作为拆迁安置对象,即合法的房屋居住权人,有权要求安置居住房,同时有关搬迁补助、装修补偿等等,亦可一并主张。
合同期满,如果单位不续签,或者续签条件低于原条件,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不续签,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有权分割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人有三类: 第1类是、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第2类是、共同居住人。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第3类是、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人。一
对于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
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情况:针对私房来说,非产权人或产权人死亡的,非继承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针对公房来说,非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主要指他处有房的情形: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因为已经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