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
户籍证明涉及户籍,且是本人需要,所以必须由本人办理。 1、出具户籍证明,一般由被出具人带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这里一定要注意,是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而不是其他派出所。 2、为了简化工作流程,方便居民办事,出具户籍证明时,被出具人需要将户口本的户主页、被出具人页放在一张A4纸上一起复印后带到派出所。 然后派出所查看户籍系统之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派出户的户籍
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有:1、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非法婚姻。 2、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3、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 4、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并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如下几种: (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依婚姻法第10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 (4)同一婚姻分
形成权与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 1、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追认权:《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路边停车要遵守以下规定。 1、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有如下几条。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小点、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第二小点、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第三小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