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
虚假出资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见证人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初具雏形的强制见证模式弊端凸显。 (二)见证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三)见证人权利义务尚属法律空白。 (四)违反见证程序证据的效力不明。 《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39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证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他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
《刑诉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刑诉法解释90条以内的内容大致分为自诉与公诉、管辖、辩护与代理、询问、证据搜集、证据鉴定等等。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