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上为故意。
间接故意杀人罪是没有未遂状态的。 对于间接故意,若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很难证实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也就难以成立间接故意杀人,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成立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就不会成立间接故意杀人,所以间接故意杀人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特大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造成30人以上死亡; 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只要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即可认定为特大交通事故。这一认定标准体现了对事故严重程度的量化,有助于统一事故处理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领导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为单位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即对单位行为有决定权,并直接参与了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如果符合这些条件,那么无论其职位高低,都将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领导,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劳动者存在过失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当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离世时,通常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工伤致死,但亦存在一些特例需要特别考虑。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认为属于工伤死亡的范畴: 首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劳动者突然遭受疾病侵袭后立即死亡或经过48小时的全力救治仍无法挽回生命者,将被视为视同工伤;其次,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中毒等因素直接造成的死亡事件;再来,工伤或职业中毒导致劳动者停止工作并接受治疗期间死去;再者,工伤或职业病恢复期内因旧伤复发或旧病病情加剧而去世;最后,因工致残被评定为1至4级相应残疾等级且正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离世的此种情况。 另外,对于因机动车辆事故而导致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的伤亡,在理论上也应当归类于工伤范围。 关于工伤认定及其理赔流程方面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一)若符合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且提交的相关材料完整无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便会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如发现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存在遗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通知申请人务必在15天内补充完整。 如果申请人仍然无法提供初次诊断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情证明以及能够直接证明工伤与其所在单位存在劳资关系的文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有权驳回该项工伤认定申请。 (二)对于所提供的材料齐全且证据确凿的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完成对该事项的核定工作,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及其家属、经办机构。 (三)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书面通知之后的第60日开始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在三个月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毒品再犯的认定标准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属于毒品犯罪再犯。 对毒品犯罪再犯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1、经鉴定机构的鉴定确为工伤复发的,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 2、情况复杂难以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