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要区分不同的罪名来看。例如诈骗罪中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是犯罪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是犯罪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是夫妻之间双方有长期积怨,不可能和好;或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等其他合法收入;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认定为个人财产。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主体方面:行为人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方面: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4、客体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法律关系。
需要根据具体请而定。 1、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3、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作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 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
赃物首先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所获得的一切财物,赃物在一定基础上是具有证据属性的,经济价值和证据价值同在,对于赃物,公安机关要进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移送时要注意保存。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
事后抢劫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满足事后抢劫需要是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其他行为不能转化。
以双方名称所负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但事后经对方追认的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走私废物罪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