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其次,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再次,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内容如下: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起诉-------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 ------法院安排诉前调解------调解员主持调解(不超过20天),调解成功-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立案并退还起诉材料,当事人和解撤诉,不需要出具文书,法院立案按当事人撤诉方式处理,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法院立案按当事人撤诉方式处理,法院立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功就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根据案件的性质,司法程序可以分为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民事纠纷的审判程序就是诉讼程序。根据案件的简单程度和复杂程度,司法程序可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大类。普通程序通常是书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受理。经过审查发现符合立案的法律要求的法院决定立案;审判前的准备。向被告送达传票,提出抗辩,交换证据,法庭允许调解。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议和判刑。简易程序是现场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也称现场处罚程序。现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 第二,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第三,调解有三种结果: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此外,当事人在接受调解时,应保持平稳的情绪,冷静地与对方就离婚所牵涉的事项进行协商,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法院打电话不接的情况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是法院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无法联系到被告,或者被告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另外,还可以实地去被告住处(或工作地)查看核实,然后联系此案主办法官,让法院直接派人上门送达;提供被告联系地址,告知法官,通过邮寄送达;通过电话传唤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也是六个月。刑事案件的申诉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但如果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未予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可以不受两年申诉期限限制。
不需要。一般有个立案审查阶段,裁定驳回起诉在这一阶段就完成了,不需要到开庭。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起诉离婚要准备的材料有:1、离婚起诉状;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6、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为两年。申诉人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诉,超出两年,法院不予受理,但以下情况除外: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3、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