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规定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单位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必要的时候可以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提供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刑诉法对询问证人的时间没有限制性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证人询问时间也没有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和拘传的时间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越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询问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保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做出公平的判决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条: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
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批捕前不一定要询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讯问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
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 询问笔录要点是,询问笔录应准确的、清楚的反映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笔录内容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 笔录的重点就是犯罪,应当围绕犯罪事实与犯罪有关的情况进行记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第一款之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应遵守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
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
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