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要适用事故责任推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的; 第(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没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第(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第(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拒绝签收认定书,并不意味着事故处理机关没有送交。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拒收认定书的行为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当事人拒收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影响公安机关的送达。只有认真签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的事故认定书,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股东要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1、股东出资不实,包括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 3、其他因股东以公司名义营业造成的债务,或者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 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