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与车辆是否有牌照无关,但是没牌照骑电动车是违法的,要接受一定的惩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时是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再确认好事故的责任之后,再对没有牌照等违章行为的驾驶员另行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零股份法人也可能承担责任,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则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此外,在企业的偷税漏税、走私、消防、安全生产等等方面,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有关机关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签了字肯定是要负责任的,不过这个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去判断。 1、如果是一份合理合法的合同,就没有理由不签,而且合同都是要签字盖章的,正常的合同出了问题,个人承担不了多大责任。而且你还有一些办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比如合同签署申请、合同盖章申请等等的,请领导签字,可以留作领导同意你签字的证明。 2、如果是明显违规的合同,肯定不能签名,并且作为直接经办人,会承担很大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首先应查明此管理职责归谁。公共设施应由物业负责,从维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设施则要看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各方有约定应从约定,如无约定,专有部分由专有权人负责管理维护没有异议,但对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职责归谁有争议。防水层如果作为共有设施,因为属于隐蔽工程,一般认为楼上住户作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合理使用的行为义务,楼为受益人也有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体现在费用承担上。 2、开发商的责任:在保修期内,如果不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第(四)款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公平责任:对于已过保修期的房屋,各方当事人无过错(或无证据证明其过错),如因防水层自然老化,此时维修费用按民通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实现情况,由当事人分担,一般为一人一半。 4、物业的责任:漏水肯定不是物业造成的,但如果物业在这里面有疏于管理的情况,或是出现了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或出现了更严重的问题,那么物业要承担责任。前者比如管道堵塞,虽然不是物业干的,但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如果没做到,那就可以追究物业的责任;后者比如楼上违法装修,物业未制止,那么就可以找物业要求赔偿损失。
(一)发生火灾事故,应当根据执法人员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执法人员独立做出的监督执法行为,由该监督执法人员承担; 2、做出的监督执法行为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由相关人员负责; 3、做出的监督执法行为经过审批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负主要责任,以后各环节的审核、审批人员负次要责任。 (二)发生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 2、因消防法律、法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而导致火灾的; 3、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监督执法行为导致火灾,在研究中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除外; 4、经过审批的监督执法行为导致火灾,由于直接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情况导致做出错误审核、审批的; 5、执行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的命令、决定和指示造成火灾的; 6、根据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指令执法有过错造成火灾的,应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监督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情况来定,货车要承担什么责任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其根本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股东之有限责任被滥用为恶意投资人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之工具,期式诸如抽逃出资、资产混同、业务混同等等方式。如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项债务系基于股东身份产生,且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意欲使该保证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有股东配偶方签字。
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也就是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我国民法典侵权编对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作了规定,即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一般大致分为几种情况: 1)因教育机构的过失致使儿童遭受人身损害。如因教育机构的过错致使应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而发生儿童伤害事故者。此时,即便有关责任人承担了刑事责任. 2)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儿童人身伤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机构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通常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