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股权能不能重复质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是不能重复质押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二十、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质后的股权法院是可以依法进行冻结的,股权冻结后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
一、前期工作(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
担保法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
不是。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
股票是股份的书面凭证,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权利,股票质押和股权质押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