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首先应查明出质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判定出质人是否有权将股份出质。 此处授权代理人是指接受持有股份的股东授权,代理股东行使股份转让的代理人。 其次,不得转让或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 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转让:一种是协议转让;另一种是通过挂牌交易在交易所流通转让。 如拟出质的股份不能通过上述任一方式方式转让,则不应接受其作为质
按照《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债权质押设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 3、质押人应当向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
根据质押权的特征与立法目的,可以质押的权利必须具备以下的特点。 1、权利应当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应当以财产为内容,可以用金钱来估价,人格权及与身份有关的亲属权、荣誉权、监护权不得出质。 2、权利应当有可让与性,如出质权利不能转让,不能变现,无法实现对债权的担保,因此不能转让的权利设立质权无效。此类权利如继承权。 3、权利应当具有特定性,持有权利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权利的实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解除质押是股权质押的解除。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 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二是必须要有财产性;三是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解除股权质押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商务部门请示。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解除股权质押申请书,内容包括质押情况、解除质押原因、解除质押对象、解除质押比例等。盖企业公章。 4、解除股权质押协议。 5、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签字或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 6、企业合同、章程。 7、股权质押合同。 8、股权质押批复。 9、企业批准证书
解除股权质押有两个原因:一是上市公司提前归还了贷款,或者解除了贷款担保,银行提前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 二、是有大股东或者关联公司进行股权置换,或者反担保让银行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解除质押就是对质押的解除。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情形。 根据《物权法》第208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的依据是物权法定原则。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 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融资也称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正常情况下,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限售股质押,在限售期先于行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