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这个工程分部下的所有分项工程都需要达到质量验收要求。 2、在项目开始到结束的实施过程中所有的质量控制相关资料的材料都是具全的。 3、在项目的安全及功能方面都需要达到相关要求的。 4、项目完工后的观感要求达到。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的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需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应参加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验收的环节。 施工单位还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
房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房屋质量保证书的意义:有利于保证购房者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
影响工程质量要素: 1.人员素质; 2.工程材料; 3.机械设备; 4.方法; 5.环境条件。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 1.人员素质; 2.工程材料; 3.机械设备; 4.方法; 5.环境条件。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如下: 一、质量保修期。 二、质量保修责任。 三、保修费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赔偿是首先找商家进行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保存好相关证据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