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
贪污罪的成立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
对于帮助犯,应当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是从犯,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
您好!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在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