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4.对于自
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二种:1、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判决后返还受害人
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罚没物资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由执法机关、财政机
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罚没物资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由执法机关、财政机
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罚没物资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由执法机关、财政机
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罚没物资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由执法机关、财政机
追缴赃款赃物是司法机关在侦查、提起公诉、审判财产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赃款赃物进行核实; 确认、查明去向并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予以追缴退赔或上缴国库的司法活动。 根据《刑法》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随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关级别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第二、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对于赃款赃物通过相关部门将其上交国库; 第三、依法将这些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关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机构或单位。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
诈骗案中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的,应当退还给受害者。查找不到赃款的,应当上缴财库。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赃款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