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与赠与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赠予与赠与的定义不同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予是指送财物或他物给人,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 2、赠予与赠与成立条件不同 赠与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赠予只有一方的给予 ,不需要另一方的接受与否,只要赠予方同意即
离婚前补签赠与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实际利益,是不产生产生法律效力的。 夫妻双方在进行离婚时,应该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协商,避免产生隐瞒财产以及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方父母在婚后赠与房产的,该房产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共同财产处理。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则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
夫妻共同所有,按份共有财产归一方所有,不是赠与,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只有购房合同未办房产证的房屋可以不赠与子女,因为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可以做公证,意味着房产不属于赠与人; 除非,房产已经购买,尚未取得房产证,但有房屋买卖合同,那就可以赠与给子女,只是手续上比较麻烦,由于要变更合同主体。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夫妻有权利拿回对方赠与别人的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赠与合同在交付过后就已经实施完毕,在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后,不能再变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为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可以在赠与协议里明示赠与一方。若已登记在两人名下视为赠与双方。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赠与房产能收回。如果赠与的房屋并未进行登记,那么,双方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撤销手续。 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1、赠与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这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任意撤销的例外情况: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
爷爷健在房子赠与孙子可行,如果老人还没有去世的话,那么在生前所做的所有决定,应当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在生前把房产给孙子,这种情况也是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规定,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