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只要符合同法的规定,符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条件就有效。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
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
法律上规定只有子女与孙子女及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丈夫去世就相当于你们已经离婚,是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赡养继承协议撤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赡养义务的非均等承担有以下情形: 1、部分子女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又缺乏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时: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法律规定可以不均等、甚至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 2、老人不追究部分子女的责任、却只追究另一部分子女的责任。 3、子女之间协商、或是默认不均等承担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儿女都有义务赡养父母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前者并非后者的前置前提条件,父母即使没有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子女也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根据《
父母有权剥夺子女对其财产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丧偶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家庭关系中的义务表现在以下方面: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等等。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如下: 1、要承担父母必要的生活费; 2、在精神上给予父母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