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1、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二)区别: 1、意志因素不同: 一般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不排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认识因素不同: 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非常小;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
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的要素是: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本罪主要特征:(1)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2)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法律上称之为失火罪。在实践中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如何处罚,参考请看认定标准。
针对过失伤人的判定,要从目的、动机、认识程度、当时情形、纠纷原因、采取的手段等方面去分析及判断,如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危险,并且希望这个导致结果发生的话,是属于故意范围的行为,需要负相关刑事责任的,如果是因为正当防卫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属于过失犯罪,具体要结合事情结果的严重程度。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是法定性、相对性、补偿性。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类似于具有明知且期待其发生的心态和情感,在其行为过程中,清楚地意识到自身的举动将导致相应的后果,并且故意实施此类行为;而过失犯罪中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则表现为过度自信或轻信可以躲避的认知,该类行径并非基于他们刻意寻求某种消极结果的意愿,往往是因为行为人未充分保持警觉性、警惕心以及周密的思想行动,才导致了不测的后果。
防卫过当只能定性为过失,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消防法规定,如个人因过失导致火灾发生的,未造成严重损失不构成犯罪的,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爆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劳动者存在过失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