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是需要注册35类商标的,第35类商标主要包括由个人或者组织提供的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商标的组成。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
连锁加盟有商标使用费,属于加盟费,需要双方进行约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
连锁加盟的店不用注册商标。因为连锁加盟店可以用其他人的商标,商标是可以授权给他人使用的,双方需要签订合同,加盟店的品牌一般都是比较有知名度的。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