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可以追偿其他担保人。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起诉到人民法院,判决后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担保人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1.未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未履行保证债务所受损失。
担保人还款后追偿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数额与被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差距较大,在被害人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追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公司终止后应按照规定,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对外一切民事行为,包括起诉、应诉都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由清算组催收债权,这样利于实现怠于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公司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该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公司的的债权。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
偿根据最新相互追偿规则,仅在下列4种情形下,担保人之间可相互追偿: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2.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3.担保人之间约定连带共同担保;4.虽无约定,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上签字、盖章、按手印。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13条,第1种情形下,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直接要求其他担保人按份额分担,第2、3、4种情形下,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仅能就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要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公司按照工伤事故对受害人赔偿后,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但是,对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对工伤赔偿项目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重复性赔偿项目限制不再支付,各地法院所执行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范围并不一致。 但对于已经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并未免除第三人侵权人就对工伤已经支付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先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并不影响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人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先获得工伤赔偿后,能再次提起侵权之诉,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代位追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为追偿提供不了对方证件,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对方的详细信息,也可以去交通管理部门,复制对方的详细信息,然后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持票人被拒绝承兑,能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对象限定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其中的某一前手或者同时向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属于票据权利之一,除了追索权外,持票人还享有付款请求权。而追索权是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遭受拒绝后,才能行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