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证据“三性”的通话记录可以做证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话记录可以作为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但前提该通话记录与证明案件事实相关,即具有关联性,且来源合法、具有合法性,并且只有经查证属实,即具有真实性的通话记录,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通话记录有资格被援引为有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条文设定: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所有证据间与案件事实的紧密关联程度以及相互间的关联性进行全面考察和精准判断。 因此,若通话记录未经篡改且真实反映了对话内容,则可视为有效证据被采纳;反之,若记录存在修改痕迹或无法清晰还原对话过程,那么其将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也不会采信为证据。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通话记录,如果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法院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相关司法规定,通话纪录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得以用作判定是否存在出轨行为的证据材料之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仅凭借通话纪录本身,尚未足以证明当事人正在经历不忠的道德观念困扰。 在实际法律审判过程中,未经其他有效佐证的通话纪录,往往无法作为法庭裁判的直接依据。 换言之,除通话纪录外,通常还需要由录音或者视频等更加直观、完整且具说服力的录音资料提供配套支持,以便更全面地证实当事人是否存在出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