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纳入遗产的范围的财产有: 1、国家、集体的财产,包括:国家、集体本身固有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保管的国家、集体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赠予国家、集体的财产。 2、其他个人的财产,包括:被继承人配偶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等。 3、被继承人非法所得,及来历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
如果已经是按照遗嘱分配的,则子女无权干涉。父母有权决定将财产分配情况,子女无权干涉父母对自己财产的处理权,因为法律给予每个人同等的权利去根据个人喜好分配自己的财产。如果没有遗嘱而遗产分配不公,继承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
遗产保管人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依法应当对该遗产承担保管责任的人。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非法同居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三条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内容分配。没有留有遗嘱的,被继承人财产的部分应依法定顺序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其债务从其遗产中支付。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无血缘的继子女与血缘子女继承父亲的遗产没有先后顺序,没有血缘关系但属于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是遗产合法的第一继承人。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遗产保管人侵吞遗产,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或赔偿损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遗产保管人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依法应当对该遗产承担保管责任的人。
自然人死亡的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方式继承。债务的处理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