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 6.遗嘱受益人的基本信息。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基本信息。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
遗嘱的法定形式: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无效的情形: 1、将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混为一谈; 2、见证人身份和人数不符合规定; 3、口头遗嘱的失效; 4、遗漏继承人。 【法律依据】 《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不需要公证也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只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书遗嘱,符合了要式条件就发生效力。遗嘱不一定非要公证。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订立有效的遗嘱方法: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1、是否需要立
订立遗嘱有下列方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
遗嘱是可以约定非婚生子女不继承遗产的,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没有立遗嘱的遗产要如何分:如果没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根据规定,是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的,那么才会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几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公民可以口头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遗嘱可以变更撤销的情况: 1、用一定的方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