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开发商不退定金找当地房管局部门投诉,依照法律条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首先可以去找房管局反馈试试,房管局也称住房城乡建设局,当地房管局官网首页一般都会有一个局长信箱,开发商不退定金可以给局长写信,或直接去房管局反馈。
药品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邻居占用公共用地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投诉。 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高空故意倒水是属于违法情节,可以报警,由警方认定对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作为判断依据。 如果高空倒水,给衣物造成损失,可以先做证据的留存,比如有录像视频,然后到物业去调取楼上的个人信息,和对方协商赔偿损失,如果对方拒绝,可以让居委会介入,或者物业会介入协商。协商无果,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
1、向保险公司投诉 2、向保监会投诉 如遇到保险业务员误导销售的情况,可以直接收集业务员的误导行为,提交给保险公司,如果误导销售的行为成立,保险公司将会依据事件的严重性进行处理。 可直接拨打保监会维权热线12378进行维权,保监会收到投诉后会进行初步审查,按照投诉范围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保监会会在受理之日60天内做出处理(情况复杂,可延长至30天)。 在向保险公司或保监会投诉前,一定要提前将证据搜索齐全,采集到各种对自己有力的证据,例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电话回访等,这样投诉成功的几率会更高。
医院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医院属于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医疗机构的类别有: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职工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局管遗属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