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签字也是有效的,如果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算一方个人担保,配偶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如死亡一方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等,以及他们的配偶,全部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父母房产证原件,死亡证原件,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除未死亡一方外,其它人要现场放弃继承权。办理继承公证后,上面的人带上上面所有资料及公证书原件,到房管局办理房产继承过户。这样就能把房产变为只未死亡一方一个人名下。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
夫妻一方为上海户口,一方为外地户口的,迁移到上海的前提:合法夫妻,其中一方拥有上海户口,还要分具体情况看待: 一、结婚时间不足1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拥有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拥有博士学位; 3.配偶一方是省部级奖项获得者; 4.上海户口放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放有本科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上海户口方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配偶的父母属于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
企业贷款的条件如下: 1、借款人和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等。 4、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证明。 5、借款人和配偶承诺共同还款的证明。 6、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押物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第一、法院可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二、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
配偶的父母去世有丧假,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员工配偶的父母肯定是直系亲属,可享受丧假3天。 【法律依据】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1.直系亲属离世可以享受三天的丧假,直系亲属系父母、配偶、子女; 2.祖父母离世,如父亲属于独生子的,可以享受三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对方的遗产都是有法定继承权的。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院关于已故配偶房改房的规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废止的理由是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工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给出明确意见,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
配偶户口落户上海具体流程如下: (1)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说明情况,索取“窗口服务告知单”和“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 (2)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 (3)双方要提供结婚证和结婚登记档案; (4)女方是外地户口,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册,上海户口的男方才能到街道开具计生委的证明; (5)提供双方所在地街道的计生委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