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 《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根据《破产法》第25条规定有以下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
并没用具体规定破产重整优于破产清算。《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破产法》第八章规定,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有以下法律程序: 一、上市公司重整申请。 1、债务人(上市公司)依据破产法规定直接申请法院进行重整。 2、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债务人(上市公司)进行重整。 3、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做出重整裁定。 三、制定重整计划草
破产重整对被重整的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人,甚至是对社会整体利益都是有利的。 具体益处如下: 1.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因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 5.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
一.债务重组和重整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二.债务重组利益调整范围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而重整制度利益调整主体范围更广。 三.与债务重组相比,重整制度更为灵活、综合和复杂。 【法律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十条,债委会对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区别: (1)申请原因不同。 (2)申请时间不同。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
破产重整的分配有以下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公司宣布破产重整的话,股票有两种处理方式: 1、公司破产清算,那么,只有等到公司拍卖掉所有的资产,还清所有负债之后,仍有多的资产才可以供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2、股票转移至三板市场交易。如果公司在未来连续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请到主板交易。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