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如下: 1、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可以随时单方通知终止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 工作时间长度不同。二者是完全不同范畴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属于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形式,而不是非全日制的。因此,法律是以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来规制劳务派遣的。 【法律依据】《劳动法》对劳务派遣法律责任及用工形式未明确限制,各用工主体鉴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多种优势。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下,用工单位再从劳务派遣单位输入劳动力,则更加有利无害。